前幾天的周杰倫演唱會果不其然被秒殺,一次又一次的搶票事件後,總是會發現有黃牛出現。這次竟然上看30萬元新台幣!不久後也抓到賣黃牛票的夫婦。究竟,販售黃牛票有什麼法律可以阻止呢?該法又保障了誰?
台灣高等檢察署解釋,販售黃牛票有影響其他人購買機會、擾亂市場價格和秩序、產生消費糾紛等多種問題,因此有法律管制的必要。
Q1: 以前販賣「黃牛票」之處罰規定
A: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: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(台鐵、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,補充來源)、遊樂票卷而轉售圖利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。(80年6月29日立法迄今)
※立法理由:目前部分車站、遊樂場所每因「黃牛」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,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,且易發生糾紛,亟應取締,乃訂定本條第二款規定,以維秩序。
Q2:賣黃牛藝文表演票券之處罰:(文創法「黃牛行為」一)
A:
文創法第10條之1第2項: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,按票券張數,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。
1. 以高於票面原價金額販售。
2. 主管機關「文化部」之立場:包含綁物販售、以物換票,只要有「獲利」都算是黃牛行為。
3. 沒有賣出要不要處罰?依法條規定處罰「販售」的行為態樣,不以售出為必要。據網路媒體有報導,文化部表明立場是藝文表演票券只要涉及加價轉售,各類樣態都會罰,只要有刊登相關訊息,不須成交也要處罰。
Q3:用假資料、假身分、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取得票券之處罰(文創法「黃牛行為」二)
A:
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: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文創法三讀後發言表示,此次查緝黃牛有4大配套,分別以入法明定及附帶決議的方式來擴大規範,包括,加強查緝、設置檢舉制度、責成文化部推動售票實名制,並督促文化部建立換票平台。
國民黨立委游毓蘭認為能幫助民眾享用文化平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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